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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獺聲明稿 2025/01/17

聲明書


一、茲據電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獺公司)委任意旨辦理。


二、電獺公司(代表人:謝綸)來所委稟:「


(一)陳勤茵小姐雖根據法院和解筆錄之要求,在其個人社群上發表道歉聲明;然又於該貼文下留言提及相關內容,本公司認有所不符,作此以下澄清:


1、陳小姐入職時與本公司簽訂「編輯、職務的『僱傭合約』以及幕前人員的經紀合約」。

—是陳小姐雖於 2022 年 2 月 28 日離職,但與電獺公司終止的是僱傭合約,因經紀合約的約期屆至 2027 年 9 月 2 日,並且經紀合約的約定為在約期內一方均不得單方終止或解除該合約,且有約定在合約有效期間,陳小姐不得未經本公司同意私下與其他公司洽談演藝活動、演出、代言等行為,所以在陳小姐於 2022 年 2 月 28 日離職時,經紀合約仍在有效期間。


2、然陳小姐於 2022 年 3 月離職後送發存證信函至本事務所主張雙方無條件解除僱傭合約及經紀合約,這並不符合經紀合約的約定。而本公司根據往例,在僱傭及離職點交文件及程序中,本公司會依照主管判斷是否執行競業禁止條款,當時本公司人員也都有與陳小姐說明我們會執行競業禁止條款,同時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這皆有記錄。


3、為尊重合約精神,本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7 日起,持續定期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但直到 2023 年 11 月,仍發現陳小姐出席許多 3C 科技商業行程,違反經紀合約中競業禁止的約定,本公司便停止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並要求陳小姐返還。

而,陳小姐卻一方面主張她不知道有公司要簽經紀合約?另一方面又不願主動返還已取得的競業禁止補償金,顯然前後矛盾。


4、因為前述陳小姐違反經紀合約的行為,本公司遂起訴請求賠償合約中所述的違約金 500 萬元。但那是依據合約有效期較長所訂定的金額,實際求償金額我們仍按照違約期間的違約工作項目條列合理的違約金額。後因陳小姐表達其經濟上困難,在我們多方考量下,才同意以陳小姐在公開社群發佈的其在職期間造成部分同事的職場壓力、有職場霸凌的現象一事做和解條件,而放棄請求賠償違約金。因此本公司願意有所退讓,才有此次陳小姐道歉聲明的刊登,以完成達成和解。


5、換言之,陳小姐若自認其錯在理,本公司所述並無理由,她亦可選擇不要和解,甚至可以不同意發文道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甚至繼續進行訴訟


但陳小姐最後還是同意返還競業補償金並發文道歉,亦可顯見其真實有在職場上造成同事感到被職場壓力以及違反經紀合約的狀況,然而事後卻又發言模糊焦點,實讓本公司感到遺憾。


(二)為避免在社群上流傳不實資訊,也希望回到和解初衷,讓此事就此落幕,後續各自安好,對此事不再再生事端。特委託貴大律師事務所代為聲明如下,以正視聽。」


三、爰代聲明如上,請查照。


瀛睿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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